林权抵押贷款是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新品种。这项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实践证明,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解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推动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林农增收;另一方面,也可为金融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林权抵押贷款毕竟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规制缺陷拖累贷款发展
――贷款抵押范围偏窄。一些地区金融机构为避免出现贷款风险,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偏于保守。
――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不匹配。目前,林农贷款主要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地经济。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落叶松生长15年以上方可间伐、23年以上才能成材,红松的生长周期则更长。林地种植的人参、中药材的生长周期大多也在8年左右,生长周期较短的五味子也需3年的时间。而目前一些地区金融机构的放贷期限以一年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严重不匹配,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评估费用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这对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户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如此之高的收费标准吓退了不少想贷款的企业和农民。
――贷款林农办理抵押登记不便。按照有关规定,抵押登记需到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但许多农民离县城较远,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离县城甚至在百公里以上,这给农民贷款抵押登记带来不便,一些农民也因此放弃了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想法。
――林业资源变现困难。目前我国林木采伐实行指标管理,采伐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采伐指标控制严格,申请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较长,部分林农的林木到了砍伐期或间伐期,却因采伐指标的限制而无法采伐。林木资源不能及时采伐出售,不利于林农如期偿还贷款,也不利于银行在出现信贷风险后及时处置抵押林木。
――缺乏贷款的风险保证和补偿机制。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后,一旦林业生产遇到自然灾害,不仅林农要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影响银行贷款的偿还。此时,林业保险对减少林业信贷风险,帮助林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就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方尚未开办森林资产的保险业务,遇有自然灾害时必然威胁到林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扩大。
多方入手完善贷款制度
建议改进贷款管理办法。一是合理扩大贷款抵押范围。除特殊用途的公益林之外,荒山荒林、干坚果经济林、杂木林、树龄在10年以下的红松、落叶松等各种林木均应纳入贷款抵押范围。由于树种不同、信贷风险不同,贷款的抵押率应有所差别。比如,树龄在10年以下的红松、落叶松属于幼龄树,不能砍伐出售,转让相对困难,信贷风险较大,其贷款抵押率应控制在20%以下。二是在贷款期限的设定上,尽量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贷工作。由于林业产业收益的非一次性获得,贷款偿还方式也要灵活确定,可分期按比例偿还,以减轻林农还贷压力。三是要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合理进行贷款定价,科学调整贷款利率水平,做到既有利于银行拓展信贷业务又能降低林农负担。四是创新贷款模式,除林权抵押贷款外,还应积极尝试林户联保贷款、小额贴息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林木仓储质押贷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等新的贷款模式,以满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多样化贷款需求。
建议抵押登记就近在乡镇林业站办理。乡镇林业站直接与林农打交道,对林地的取得、有无产权纠纷、林木价值等各种情况了解得最为详细,完全有能力办理抵押登记。建议县林业部门通过授权的形式把这项工作交由乡镇林业站办理,这样,既可方便企业和农民,又可提高抵押登记工作质量。
建议健全和完善林业服务体系。加强政、银、林沟通协作,共同推动林业部门加强森林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规范评估行为,适当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尽快健全资产评估体系,每个县(市)至少应设立一家评估机构,以方便林农资产评估。改进林业采伐管理办法,优先保证贷款抵押林木的采伐需要,确保银行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大力推进以林权流转为主的林产品交易市场、收储市场等配套的市场体系建设,为实现林业资源的顺利流转、为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市场保证。
建议积极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尽快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工作。建议政府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减轻参保林农的负担。建议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林业保险的意义和常识,提高林农投保的积极性,为开展林业保险营造良好氛围。
建议加强贷后监督检查。银行贷款业务发生后,应逐户建立贷款档案,加强贷款检查,特别应关注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检查抵押物的价值是否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同时,建议林业管理部门配合银行搞好抵押林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