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草原早期火情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起始时间:2020年06月23日
结束时间:2020年07月08日
摘要信息:
为进一步落实好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早期火情处理职责,经过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森林草原早期火情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7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我们(电子邮箱:563050746@qq.com,传真:010-8423947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森林草原早期火情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23日
《森林草原早期火情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落实好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草部门”)森林草原早期火情处理(以下简称“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和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林草部门、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早期火情处理工作,县级以上林草部门主要负责组织保障、行业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处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常备不懈原则。各级林草部门及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应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草原火情的组织、工作、人员和物资准备。
第五条 坚持责任落实原则。各级林草部门要积极承担森林草原早期火情处理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积极主动落实各项早期火情处理措施。
第六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早期火情处理是地方各级政府、林草部门、森林草原经营单位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应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林草部门、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应认真履行所辖行政区域早期火情处理职责。
第七条 坚持快速响应原则。各级林草部门、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实行报扑同步,在迅速处理早期火情的同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各级林草部门、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在早期火情处理过程中,应根据扑火人员构成和装备情况,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力量构成
第九条 早期火情处理任务主要包括早期火情的监测、报告以及力所能及地实施早期扑救。
第十条 早期火情处理的主要力量为各级林草部门、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的防扑火指挥员、值班员、瞭望员、巡护员、护林员、草管员及其管理的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和相关技术保障人员等。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利用卫星、航空护林飞机(无人机)、瞭望塔、视频监控、地面巡护(护林员、草管员)等“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不断提高发现早期火情的能力。东北、西南重点林区应进一步强化雷击火的监测。
第十二条 发现火情后,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乡镇(街道) 应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林草部门报告。
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对火情应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林草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加强火情处置的指导,并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工作。
有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早期扑救, 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未配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的,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指挥人员应根据火场地形、气象、植被、道路、水源等情况科学判断火情态势,合理调配扑救力量,阻止火势蔓延,及时扑灭火情。
第五章 处理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林草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指导职能,监督检查各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落实早期火情处理职责,并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必要的保障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林草部门特别是县级及以下林草部门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加强基层一线的火情监测队伍、护林员队伍、草管员队伍和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建设,特别是国有林场林区、草原牧场、森林草原地区的自然保护地等要建立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能够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的早期火情。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防扑火指挥员、值班员、瞭望员、巡护员、护林员、草管员及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和相关技术保障人员等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巡护员、护林员、草管员及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防火宣传,开展带装巡护,提高早期火情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 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和防扑火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应用。
第二十条 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物资储备库建设,及时储备、更新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草部门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森林草原早期火情处理方案。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重点国有林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管理体制或早期处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