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各项职能的界定就是对资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界定。
(1)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权界定的一句是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县政府签发的土地证、林权证等。
(2)森林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界定的依据,除了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律文书外,通常还可以依据森林资源资产占有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性文书来界定。例如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森林资源资产交由其他经济主体使用。
(3)森林资源资产受益权界定的依据,主要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据法定或约定的经济管理文件来界定。如合同书等。
(4)森林资源资产的处分权界定的依据,必须是原占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经济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因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处分权涉及产权的流转,必须得到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确认才有效。